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处罚制度

经办人员违规处罚制度:
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首次实行诫勉谈话,第二次取消经办人员资格:
1、因工作不负责任,玩忽职守,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的;
2、不按政策规定的操作规程办事,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;
3、有意拖延并向患者索取好处的;
4、为他人及亲友提供虚假证据或知情不报的;
5、经群众检举且违规事实成立,损害了合作医疗声誉的;
6、有其他违规行为的。
医务人员违规处罚制度:
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首次应在本单位给予通报批评;第二次建议定点医院取消其执业资格:
1、出具虚假证据为他人谋取好处的;
2、有意推卸责任,签署虚假姓名,导致运行混乱的;
3、不执行基本诊疗和用药目录,超标准收费,超范围检查的;
4、不执行诊疗常规和管理规定,采用挂名住院、做假病历、出假发票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;
5、经群众检举且违规事实成立,损害了合作医疗声誉的;
6、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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